为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自7月1日起,我市调整并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在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进行调整后,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享受该政策的残疾人范围也由现行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同时对残疾人个人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限等事项作了规定。
据介绍,调整后的残疾人税收政策首先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镇政府主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同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次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将现行规定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据了解,调整后的政策对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安置残疾人员实行了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即安置残疾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对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如果单位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职工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其他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累加执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各单位必须安置1.5%的残疾人员,否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低于25%,且安置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